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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法院公布一批涉民营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日期:2025-07-21

  四、若澧县莱茵某记粉馆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每逾期一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向湖南津市某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开展专业化调解:该案调解员为退休法官◆★,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突出,经返聘后在先行调解一线发挥余热,为矛盾纠纷多元、实质化解贡献“银发力量◆■★★”。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详细了解案情,并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与某盐化公司及某氨基酸公司展开情、理◆★■★、法三位一体沟通,促使双方企业换位思考,并及时向某盐化公司反馈某氨基酸公司现阶段存在的经营困境■■★◆■★,历经多次■■■★“背靠背沟通+面对面磋商”,某盐化公司放弃对某氨基酸公司的逾期付款损失请求,某氨基酸公司对某盐化公司的让步表示了诚挚的感谢◆■★,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涉企纠纷就此化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审阅了案件◆■★◆,细致审查证据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宣讲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耐心引导双方当事人意识到在法治化的背景下长期合作、促进双方企业共同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适时采用“背靠背”调解,◆■★“面对面”协商的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共赢”的调解协议,并另行签订了《经营加盟合同》,授权被告合法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矛盾得以高效圆满化解。

  (3)司法保障衔接◆◆★■:为确保调解协议得以有效履行,该案调解员积极引导某盐化公司申请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更好地保障某盐化公司的权益。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于24小时内完成协议内容审查,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2020年10月26日■★◆★◆,毛某与津市某银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向毛某发放最高额借款159800元,贷款发放期限最长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款项用于购买猪饲料◆■◆■★,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均以4■◆.35%执行,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同日■■,某农牧公司及常德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个人借款合同》的履行◆◆◆,担保人承诺承担因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后因某银行多次催讨毛某还款,毛某均未偿还◆■★■◆■。2024年1月8日,某银行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4年3月25日,判决某农牧公司作为担保人需对本息88873.35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年6月19日◆■,经津市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农牧公司款项共计95368.24元,现某农牧公司已成为毛某债权人,但毛某仍多次拒绝偿还★★■★■◆。现某农牧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澧县莱茵某记粉馆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湖南津市某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10000元。具体以双方另行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为准。

  常德地区餐饮老字号“某记”牛肉米粉,历经多年传承■★★★■,某记已在市场上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某记餐饮公司于2017年3月成立◆■,经“某记”品牌商标注册人欧阳某某独家授权,某记餐饮公司有权以“某记◆★■”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特许经营的商业活动,并在授权期间对侵犯“某记”品牌商标权的行为以自身名义采取法律措施维权■◆◆★◆。某记餐饮公司在获得授权后,积极开展★◆■◆“某记”品牌推广的活动,通过开设加盟店、研发产品、商业宣传等方式,使“某记”品牌在全国的餐饮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其品牌形象、店内装潢等已与“某记■◆■◆”米粉服务紧密相连◆■★■◆★,成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澧县莱茵某记粉馆成立于2019年11月29日★★◆◆■★,主要经营米粉餐饮活动,澧县莱茵某记粉馆在店内及外卖平台都大量使用◆◆★“某记★■★◆★”字样,还陈设了★★“某记”品牌的历史发展故事◆◆◆■,但某记餐饮公司从未授权澧县莱茵某记粉馆使用◆◆■“某记”品牌商标,澧县莱茵某记粉馆与■◆“某记”品牌及某记餐饮公司也毫无关联。澧县莱茵某记粉馆的上述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某记”品牌存在关联,误导消费者选择其服务◆◆★◆,不仅侵犯了某记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某记餐饮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判决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湖南某农牧有限公司代偿款93124.22元■◆★◆、资金占用利息615.3元(暂计算至2024年8月30日,后续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3.3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93739.52元◆■■◆◆★。

  二、湖南津市某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2025年4月3日至2030年4月2日);

  一★◆◆、湖南津市某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澧县莱茵某记粉馆授权在常德市澧县范围内使用“某记■■◆★■”注册商标(第13983790号)◆■■◆◆■,该商标仅限用于澧县莱茵某记粉馆现有的澧县莱茵某记粉馆和澧县辰星某记牛肉粉馆;

  五、澧县莱茵某记粉馆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后■◆◆■■◆,湖南津市某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起诉状中其他诉讼请求。

  某盐化公司与某氨基酸公司存在蒸汽供应合同关系★◆■,2022年期间,某盐化公司按约定向某氨基酸公司提供蒸汽服务◆★★★,但某氨基酸公司至今仍拖欠货款39 730元未支付。2022年12月27日,某氨基酸公司书面承诺于2023年6月底前付清欠款,但期满后仍未履行。2024年5月15日,某盐化公司向某氨基酸公司送达《催款通知》◆◆;2024年7月8日★■◆,某盐化公司向某氨基酸公司送达《律师函》■◆■,某氨基酸公司均已签收但仍未付款★★◆★◆◆。据此◆■■★★,某盐化公司诉至津市法院■◆◆■,要求某氨基酸公司偿还拖欠的货款◆◆■■■◆。

  本案通过“柔性调解+司法刚性保障”的方式高效化解企业矛盾纠纷,减轻企业负累、促进企业良性经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更好的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以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达到纾困解难、权益保障、效率提升的三重效果,显著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农牧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履行代偿义务后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偿,法院依法支持其诉求■★◆■★,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债权,增强了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信心,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晰担保人与债务人的权责关系★★■★■,确保担保企业在代偿后能够及时追偿,降低了企业因担保行为带来的资金占用风险,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的互信,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本院从立案、审理到执行全程高效推进★◆■■■,快速解决企业债务纠纷★■★■,减少企业诉累,避免因资金长期被占用影响正常经营,体现了司法服务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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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津市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刘某某支付劳务报酬1500元◆◆;二◆◆■◆■★、刘某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某负担。

  (1)启动先行调解程序:该案件诉至津市法院后■◆★◆■■,津市法院立案庭考虑到该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在充分释明多元解纷机制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优先选择先行调解方式的解决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指派驻法院调解工作室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确认■◆■,截止2025年2月24日■◆,湖南某氨基酸有限公司尚欠湖南省某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蒸汽款39730元◆★■★★◆,湖南省某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对利息予以放弃;二、湖南某氨基酸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前向湖南省某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蒸汽款39730元;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其他事项无异议。

  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有着独特的角色定位★◆◆◆■★,特别是在企业涉诉的情形下,法院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和策略积极为企业提供法治保障,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坚持把调解贯穿庭前、庭中★■★★◆、庭后各环节,并通过当庭执结方式减少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减轻企业负累,缩短涉诉时间■◆★,既提高了诉讼效率,也能让提升当事人的诉讼满意度■★■,促进涉企纠纷和谐解决。

  2024年正月至2024年4月底津市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雇请刘某某做瓦工,共计报酬16100元,某装饰公司承诺年底结清。该款某装饰公司分三次共支付了14100元★■◆■◆,均以微信方支付★■■■◆,余款2000元是否支付双方产生分歧★◆。某装饰公司认为“2000元已用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刘某某认为从未接收过被告的现金支付。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某认为某装饰公司对劳务报酬不及时支付,损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的沃土★◆★★,在企业涉诉的情形下,法院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和策略积极为企业提供法治保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先行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因本案属涉企纠纷,标的额又较小,为缩短企业涉诉时间,减轻企业负累,法院积极主动作为,最大程度将企业矛盾化解在前端。在刘某某的起诉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某装饰公司负责人张某了解该案情况,询问张某对调解的态度及看法。双方主要争议点就是2000元的劳务费尾款是否支付★★,虽然标的额较小■■,但双方当事人均有■■◆★“争一口气”的看法,均不愿意让步★◆,后承办法官分别让两方到法院接待室开展背对背调解工作,讲明利害关系点,一直到开庭当天,双方当事人仍不愿意进行调解处理。承办法官再次把握开庭前时间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在当事人调解意向基本达成一致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采用当庭执结方式促成本案顺利调解结案◆◆◆■■■。